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消防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利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民,凡有违反消防管理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均依照本规定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处罚分为:警告、罚款、赔偿损失、没收、拘留、责令停工整顿、查封等。
第二章 处罚
第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者或单位负责人处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工整顿:
1、生产、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质量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标准的;
2、用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容器、包装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标准的;
3、在影剧院、俱乐部、体育馆、文化宫、展览厅、大型会议室、游乐场、图书馆、音乐茶座等公共场所任意增加座位、堆放货物,由此而堵塞安全出口或通道的;
4、不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械、经公安消防部门指出不改的;
5、违反操作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危及消防安全,经公安消防部门指出不改的;
6、未经公安消防机关同意,擅自改变火灾现场的;
7、谎报火灾损失的。
第五条 违反消防管理,有下列第1至第4项行为之一的,对个人处以警告、一百元以下罚款或十日以下拘留;有第5项至第8项行为之一的,对责任者处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赔偿损失,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1、在易燃易爆物品或其它禁止吸烟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2、故意阻碍消防车通行或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3、拒不服从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4、因过失引起火灾,损失不大的;
5、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者搭棚、盖房、挖沟、筑墙堵塞消防车通道的;
7、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防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设施或者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的;
8、有重大火险隐患,经公安消防机关指出仍不改正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者或单位负责人入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违章建设工程责令停工或查封:
1、不按建筑工程防火
第三章 管辖和执行
第十条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当地公安消防机关处理。
消防管理处罚的裁决和实施,由市、县(区)公安局、分局或相当于县一级以上的铁路、民航、林业、工矿区的公安消防机关负责。
第十一条 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分别处罚、合并裁决;一种行为发生两种以上结果的,按较重一种结果处罚;两人以共同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分别处罚。
第十二条 对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精神病人、呆傻病人违反消防管理,造成火灾事故的,对家长、监护人进行处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期间违反消防管理,造成火灾的,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公安消防机关处理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责任人员时,应用传唤证;对现场违反消防管理的人,可以当场口头传唤。
第十四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的处罚(来自:www.dichanshequ.com),必须作出裁决书交违反消防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从接到裁决书之日起的五天内,向一级公安消防机关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指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昆明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昆政复(1987)2号《昆明市消防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昆明市公安局
一九九0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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