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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1992)

浏览:6899次 /  时间: 01-04 21:39:4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贵州省

    出版外国地名书籍,需经中国地名委员会审定。

    地方性地名书籍,由同级地名主管部门组织审定编纂。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在公文处理、新闻报道、测量制图、公安户籍、民政管理、邮电通讯、交通运输、印刷出版、商标广告等方面使用地名时,都以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标准地名为准,各级地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全省性公开版地图上的地名,需经地名主管部门审查,地区性公开版地图上的地名,需经所在地区地名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条 地名档案的管理,按照中国地名委员会、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地名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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