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游艺游乐设施运营单位和个人安全监督管理进行年度检查评比,在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涉及有关部门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一)未经立项批准主擅自购置安装游艺游乐设施的,责令补办手续,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游艺游乐设施未经检验合格,擅自运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拒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游艺游乐设施的操作、维修、管理、服务人员未经过安全技术合格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规定期限进行设备设施检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旅游、工商、经贸、产品质量、交通、治安管理等规定的,由旅游、工商、经贸、质量技术监督、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依法处罚。
第二十四条 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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