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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01)

浏览:6343次 /  时间: 01-04 21:39:31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贵州省

    (三)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退休的,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二十六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承担,除执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外,同时执行以下规定:

    (一)聘用一年以上的合同工,由用工单位承担;

    (二)丧偶后没有再婚的,由抚养子女一方单位全部承担;

    (三)夫妻一方在读全日制研究生的,由另一方单位全部承担;

    (四)夫妻一方被判刑的,由另一方单位全部承担;

    第二十七条  在县以下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岗位上连续工作20年以上,并获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荣誉证书》的专职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奖励。

    逐步提高县、乡两级计划生育岗位上工作的专职干部的岗位津贴。

    第二十八条  突破当年人口计划的地方,对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按“一票否决”制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条例》规定计划外生育的,视其计划外生育子女的个数和情节轻重,对夫妻双方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农民计划外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上一年该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至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两个以

www.dichanshequ.com 上子女的,按4至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城镇居民计划外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上一年该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的2至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按4至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员,计划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本人现居住地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的4至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按7至10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符合办理《计划生育证》条件,无正当理由未领取《计划生育证》怀孕生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子女出生后90天以内不及时落实节育、绝育措施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计划外怀孕的妇女不及时落实补救措施的,除责令改正外,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拒不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对使用假节育手术证明、生育证、婴儿出生证、婴儿死亡证、病残儿鉴定证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对故意包庇、隐藏计划外生育对象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出生婴儿去向不明又提供不出有效死亡证明要求再生育的,暂不安排生育计划;计划外生育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已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夫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再生育的,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发放单位收回;原发放单位已不存在的,由本人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回,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使计划生育受术对象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节育、绝育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并造成计划外生育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每例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nb

www.dichanshequ.com sp;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办理《计划生育证》的,由其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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