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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2003)

浏览:6309次 /  时间: 01-04 22:01:11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贵州省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 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节能监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节能监测资格;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向被监测单位收取费用或者强制提供有偿服务的;

    (二)伪造、涂改、出借、转让节能监测资格证书的;

    (三)提供虚假节能监测报告的。

    第三十

www.dichanshequ.com 四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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