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贵州省贵阳市地名管理办法(2008)

贵阳市地名管理办法(2008)

浏览:6348次 /  时间: 01-04 21:51:17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贵州省
第二十七条 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地名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地名的汉语拼音字母拼写,以《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为准。
地名应按国家确定的规范汉字书写,汉字字形以《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为准。
第三十条 本市地名命名和地名标牌的设置应当按照《贵阳市地名命名和地名标牌设置管理技术规范》(见附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竣工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未办理地名命名手续的,从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由主管部门或产权所有者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补办地名命名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贵阳市地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贵阳市地名命名和地名标牌设置管理技术规范
根据有关标准现对贵阳市城镇道路、街、巷、居民住宅区、人工建筑物等地名命名和地名标牌的设置作如下规范:
一、街道名称一般由专名与通名组成,通名按街道长短宽窄分为大道、路、街、巷,根据需要可在通名前冠以方位词以资区别,较长的街道可分段命名。
大道──用于宽度在50米以上的道路;
路──用于宽度在30—50米之间的道路;
街──用于宽度在10—30米之间的道路;
巷──用于宽度在10米以下的道路。
二、居民住宅区
小区、新村:用以命名总建筑面积达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区,同时必须设置配套幼儿园及小学;
花园、苑:用以命名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绿地或人工景点面积为总占地面积30%以上的居民住宅区;
公寓、新寓:用于命名高层住宅楼或多幢住宅楼群。
三、人工建筑物
大楼、大厦:用以命名15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物;
商厦:用以命名以经商为主、办公为辅的高层或较大型建筑;
城:指具有商业经营、娱乐、餐饮、商住等综合性功能的较大型建筑物;
广场:主要用于城市中占地面积较大的公共场地、绿地,如用于大型建筑物通名,必须具有商用、办公、娱乐、居住等多功能性,且室外整块公共活动场地应当在20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停车场)。
四、门楼牌编制原则
贵阳市门楼牌编制按照《贵阳市门牌编制安装管理办法》编制门牌号码。具体编制原则:大道、路、街分单、双号编制,东为双号,西为单号,南为双号,北为单号,巷为顺号编排。楼房、院落每栋(幢)编制一个正号,内部编制附号。
五、地名标牌制作规定
地名标牌是指自然地理实体、居民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牌、界线牌、路牌、门牌,铁路、公路沿线的指路牌。地名标志中的路街牌、巷牌、楼栋牌、大门牌、小门牌的内容、式样、规格和材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地名设置的国家标准执行。
地名标牌以东西走向为蓝色,南北走向为绿色。文字颜色为白色。

上一页  [1] [2] 


标签:贵阳市  贵州省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贵州省

《贵阳市地名管理办法(2008)》相关文章>>>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