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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14)

浏览:6120次 /  时间: 01-04 21:51:17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河南省

济源市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14)提要:建立物业管理长效机制,解决当前物业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实现物业管理长效化监管。到2014年底,初步建立市、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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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源市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14)

  济政办[2014]27号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为出发点,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为重点,以推进物业管理规范化、长效化为目标,加快体制创新,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市场行为,引导业主参与,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与业主自主管理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新机制,促进全市物业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建立物业管理长效机制,解决当前物业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实现物业管理长效化监管。到2014年底,初步建立市、街道、社区三级物业管理体系,实现自上到下,多部门联合参与的物业共管模式。

  (二)建立物业服务市场调控机制,确立以政府指导价为基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市场调节机制,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新机制,全面提升我市物业服务管理的整体水平。到2014年底,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的住宅小区,专业物业企业服务率达到100%。

  (三)坚持专业化管理与业主自治管理相结合,建立以专业化物业企业管理为主,自主管理为辅的多模式物业管理,努力实现物业管理规范化和可持续化发展。2016年底,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现全覆盖。

  三、工作任务

  (一)完善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完善管理体制,明确部门与基层镇(街道)、社区、居委会管理职责,落实工作任务,推进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1.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创建指挥部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管理局、公安局、民政局、环境保护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济源供电公司等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物业管理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讨论制定和调整我市物业管理政策,根据工作职责,落实各自工作任务,确保各阶段工作目标落实到位。

  2.强化基层社区居委会工作责任

  各街道办事处要把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范畴,实施目标绩效考核,指导基层社区健全管理职能。各社区要指定一至两名专职物业管理监督人员,具体负责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社区居委会要把强化物业管理监管同城市创建工作有机结合,积极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采取多种方式,切实加强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在街道办事处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指导下,积极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住宅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并监督和指导其日常工作,将业主自治管理落到实处。发挥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主体作用,调动业主共同参与小区管理工作。做好辖区内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处理工作,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对不具备物业企业进驻服务条件的住宅小区,指导业主实施自治管理或直接牵头组织实施最基础的管理。

  (二)积极改进小区物业管理

  根据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际,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模式:

  1.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管理的住宅小区:按照配套完善、环境优美、秩序文明的要求,实行规范化管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解决开发建设遗留问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规划设计和施工标准,对住宅小区逐个检查,建立档案,督促开发建设单位解决小区存在问题。未按原规划设计要求建设配套设施的,要补建到位,所需费用由原开发单位承担;开发建设单位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问题,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及时维修,原则上在2014年年底前,维修责任要全部落实到责任单位和个人,维修及时率确保在90%以上。保修期外的房屋维修工作,要依据原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165号令)的相关规定办理,未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由社区居委会动员业主缴存,或者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通过业主集资方式解决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维修费用。

  明确小区供暖、供气、供电、供水、供热等配套设施、设备权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对住宅小区相关配套设施、设备进行产权认定。确保产权清晰、管理责任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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