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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

浏览:6384次 /  时间: 01-04 22:06:17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河南省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委托人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房地产价格评估委托协议书。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三)

www.dichanshequ.com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五)项规定出租房屋的,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责令修复或者赔偿,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伪造、变造、涂改、骗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房产管理部门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在市、县(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市场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涉及国有划拨土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15日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00年6月8日洛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的《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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