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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

浏览:6384次 /  时间: 01-04 22:06:17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河南省

    第二十二条 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其担保的债务以该房地产项目已完工部分的价值为限,但应当扣除依法已预售部分和已设定抵押部分的价值。已设定抵押的在建工程依法预售时,预售人应当将抵押实情告知预购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处分被抵押的房地产:

    (一)债务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宣告失踪而无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

    (三)抵押人的被抵押房地产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清偿债务的;

    (四)抵押人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宣布撤销的;

    (五)抵押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六)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有前款规定情况之一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可以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的房地产。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依下列顺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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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ichanshequ.com bsp;   (一)支付处分该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二)支付与该抵押房地产有关的应纳法定税费;

    (三)按照清偿顺序偿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本息及违约金;

    (四)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

    (五)余额退还抵押人或者被抵押房地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

    抵押人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宣布撤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下列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一)将房屋内的场地或者设施、设备有偿提供给他人就地使用的;

    (二)以联营、入股等名义提供房屋供他人使用,只获固定收益,不负盈亏责任的;

    (三)以他人出资解决本单位职工工资、福利等形式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四)宾馆、饭店、招待所改变旅栈业使用性质,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非旅栈业经营活动用房的;

    (五)以其他形式将房屋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获得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授权委托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不符合使用安全标准或者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五)在依法发布房屋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六)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七)违章建筑或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租赁的其他房屋。

    第二十七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房屋修缮责任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变更、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证件、房屋租赁合同和当事人的合法证明等有关材料,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 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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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者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三十条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拆改房屋主体结构。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的房屋部分或者全部转租他人。

    房屋转租应当签订转租合同,并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一)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调换和任意改变房屋结构的;

    (二)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三)逾期不交租金的;

    (四)因使用不善,造成房屋或者设备严重损坏而不维修、不赔偿的;

    (五)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

    第三十三条 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一)未按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的;

    (二)向承租人收取租赁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的;

    (三)干扰或者妨碍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的;

    (四)未按租赁合同约定履行检查、维修房屋及其设施的义务,影响承租人使用和居住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以拍卖方式转让房地产:

    (一)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协议处分被抵押的房地产;

    (三)处理破产企业的房地产;

    (四)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理、变卖依法扣押、没收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房地产;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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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拍卖竞买人应当有足够的竞买资金,或者持有金融机构、其他法定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拍卖当事人必须遵守拍卖程序、规则。

    第三十七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应当成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二)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占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

    (四)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中介服务: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

    (二)房地产信息服务;

    (三)房地产法律、政策及业务咨询服务;

    (四)房地产转让、租赁、互换等居间介绍活动;

    (五)接受当事人委托,代办房地产转让、租赁、抵押等有关手续;

    (六)法律、法规允许从事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三十九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应当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活动。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交易中的转让、抵押、拍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或者当事人有约定的,必须经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价格。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结合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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