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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浏览:6958次 /  时间: 01-04 21:51:17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河南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新征建设用地、收回、收购的土地予以储 存,并通过前期开发利用和受政府委托预出让等形式,实现 集中统一供地,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安阳市土地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前期准备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无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不明的土地;
    (二)新征建设用地;
    (三)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五)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六)依法没收的土地;
    (七)因单位搬迁、解散、撤消、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八)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九)因依法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整理,市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十)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
    (十一)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六条 土地储备实行申报制度。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其土

www.dichanshequ.com 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土地储备。
    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及城市建 设规划和市区土地的实际利用状况,制定土地储备计划。
    第八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将新征建设用地、依法收回、收购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利用及预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收购储备应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市土地、财政、计划、规划、建设、房产、经济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单位或个人, 必须按期交付土地,并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

    第十一条 无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不明的土 地和依法没收、收回的土地、新征建设用地,直接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土地储备。 前款规定以外需要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收购。
    第十二条 土地收购的程序:
    (一)收购登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土地收购条件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购登记。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费用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审核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要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四)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五)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六)收购补偿。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
    (七)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支付收购定金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土地储备中心

www.dichanshequ.com 共同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并向市规划部门备案。 (八)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必须提供下列资 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书;
    (三)授权委托书;
    (四)营业执照;
    (五)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六)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七)土地平面图;
    (八)市土地储备中心认为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 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一经签订,即 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六条 实施收购的土地属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原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批准予以解除。
    第十七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可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土地收购补偿费按收购土地的开发成本确定。 其中,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的收购补偿费还应包括对土地使用权人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的补偿,但应扣除原土地使用权人已实际使用土地期间应付出的出让金部分。 (二)由安阳市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市政府公布的市区基准地价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并经市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确定。
    (三)按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中开发成本部分的中间价确定。
    (四)按收购合同约定的土地拍卖、招标所得的比例确定。 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储备的,按前款规定的方式分别确定置换土地收购补偿费,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结算差价。

    第三章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第十八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对收购储备的土地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一)前期开发。市土地储备中心

www.dichanshequ.com 在储备土地预出让或招标、拍卖前,完成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工作。
    (二)土地利用。原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后,储备土地预出让或招标、拍卖前,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将储备的土地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依法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
    第十九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单 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拆迁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持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众利益。

    第四章 储备土地的信息发布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的信息发布, 是指市土地
    储备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将其储备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面积、用途以及拟定的招商方案,定期向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储备土地的信息,应当每 季度发布一次。发布的同时,应抄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的信息发布,应当与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相衔接,按照建设用地信息发布的要求,实施储备土地的信息发布。

    第五章 储备土地使用权预出让

    第二十四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预出让,是指市土地储 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将收购储备的土地进行出让前的准备工作,约定开发单位,收取土地开发补偿费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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