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新征建设用地、收回、收购的土地予以储 存,并通过前期开发利用和受政府委托预出让等形式,实现 集中统一供地,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安阳市土地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前期准备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无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不明的土地;
(二)新征建设用地;
(三)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五)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六)依法没收的土地;
(七)因单位搬迁、解散、撤消、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八)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九)因依法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整理,市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十)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
(十一)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六条 土地储备实行申报制度。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其土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
第十一条 无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不明的土 地和依法没收、收回的土地、新征建设用地,直接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土地储备。 前款规定以外需要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收购。
第十二条 土地收购的程序:
(一)收购登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土地收购条件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购登记。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费用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审核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要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四)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五)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六)收购补偿。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
(七)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支付收购定金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土地储备中心
第三章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第十八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对收购储备的土地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一)前期开发。市土地储备中心
第四章 储备土地的信息发布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的信息发布, 是指市土地
储备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将其储备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面积、用途以及拟定的招商方案,定期向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储备土地的信息,应当每 季度发布一次。发布的同时,应抄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的信息发布,应当与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相衔接,按照建设用地信息发布的要求,实施储备土地的信息发布。
第五章 储备土地使用权预出让
第二十四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预出让,是指市土地储 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将收购储备的土地进行出让前的准备工作,约定开发单位,收取土地开发补偿费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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