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2003〕2号
(二OO三年一月十五日)
新乡市小店工业区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快新乡市小店工业区的发展,推进新乡市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实现经济全面提速,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新乡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新乡市小店工业区(以下简称工业区)位于新乡市东部,以延津县小店镇为主,跨榆林、东屯两乡(镇),规划面积约20平方公里。
第二条 工业区实行封闭式管理,由新乡市小店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全权负责工业区的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招商、统一经营、统一管理。
第三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的企业和项目,均可进入工业区投资。鼓励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工业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四条 投资者可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通过合资、合作、租赁、承包、参股等多种形式在工业区内投资。
第二章 税 费
第五条 凡国家和省(市)制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和办法(经济特区、保税区、少数民族自治区等国家制定的特殊优惠政策除外),在工业区内均可执行。
第六条 国内企业的新建、扩建工业项目进驻工业区,从获利年度起,第1至2年企业上交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100%奖励企业,第3至5年按50%奖励企业,由企业用于科研、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
第七条 进驻工业区的高新技术、(来自:www.dichanshequ.com)出口创汇企业,从纳税年度起,第1至5年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当年上交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由企业用于科研、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等。
第八条 进入工业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国家制定优惠政策后,5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
第九条 由于特殊原因,企业需加快固定资产折旧,缩短折旧年限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加快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条 工业区实行收费公开制,通过公告及互联网形式定期公布国家、省收费项目及标准。对没有公布的收费项目,企业有权拒绝。
第十一条 工业区内凡属新乡市
第三章 用 地
第十三条 凡进驻工业区的企业,可以按照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允许企业在工业区内招商引资,实行土地总体开发,也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以投资形式创办新的企业。
第十四条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工业企业和外商企业,工业区管委会根据企业所需用地量,可以优惠价提供土地。
第十五条 工业区建设用地可采用租赁的办法,租赁给投资者,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兴建厂房及办公、生活设施。
第十六条 用地企业一次性缴纳地价款确有困难的,可在协议期限内分期付款。
第十七条 市区内企业迁入工业区兴建工业项目,原土地可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所得收入扣除必要的费用外,全部返还企业,由企业用于在工业区的征地、基建、购置设备和产前的开发科研。
第十八条 对符合以下其中一条的投资项目,实行“一厂一策”,在土地价格上灵活处置,给予特殊优惠:
1.凡列入市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市标志性企业的;
2.外方以现汇出资在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3.对我市工业带动力较强的项目;
4.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四章 服 务
第十九条 在工业区内,企业业主及其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可优先办理新乡市居民户口,免缴一切费用;在入托、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新乡市民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 实行限时服务制度。管委会要向投资项目的申报单位一次性讲清项目审批所需文件和材料要求,待项目单位手续送达后随到随办,特事特办,必须在开工前办理的,限期办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项目报建人制度。对项目的申办实行报建人“一条龙”服务,由报建人代理或协助投资者办妥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实行管委会成员项目联系制度。对重点投资项目,管委会确定一名主要成员作为项目联系人,牵头搞好协调、跟踪服务工作,帮助投资企业解决生产建设和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三条 实行项目服务无休假日制度。凡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如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比本办法更为优惠,按优惠条款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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