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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行政复议证据规则

浏览:6765次 /  时间: 01-04 22:05:14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河南省

    2003-5-6 平政〔2003第31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行政复议证据规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六日

    平顶山市行政复议证据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客观、公正、及时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正确、合法地履行行政复议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平顶山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 证据是指一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行政复议证据是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中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行政复议案件定案的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第四条 行政复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第五条 证据证明的对象应当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无关的内容无须证明。
    第六条 需要证明的事实(来自:www.dichanshequ.com)应当是对案件处理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包括真相不明的案件事实、证据事实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二、当事人举证
    第八条 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应提供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应证据。
    第九条 申请人对下列事实应当举证:
    (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
    (三)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时间的证据;
   

www.dichanshequ.com ; (四)向被申请人提出实体权利要求所依据的其他事实;
    (五)对被申请人的举证提出反驳的事实;
    (六)申请人一并要求行政赔偿的,提供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证据。
    (七)符合行政复议立案条件的其它证据。
    第十条 行政复议机构向申请人、第三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其对负有举证责任的举证范围及举证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无证据。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供关于申请资格、知道时间、行政赔偿、行政机关不作为方面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请求具有事实根据或者证据来源不明的,行政复议机构有权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无证据。
    第十二条 证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第十三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未提供的应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的,应书面告知复议机关,经准许可在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
    第十四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被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据:
    (一)争议双方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被申请人法定的行政管理职权和职责范围;
    (三)申请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违法事实或者申请事实;
    (四)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原因、过程和结果;
    (五)构成合法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要件,包括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
    (六)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实际状态;
    (七)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时效事实和被申请人送达事实;
    (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依据。
    第十六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十七条 被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行政复议机构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

www.dichanshequ.com ,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份数、页数以及收到时间,由经办人员或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三、复议机关搜集证据
    第十八条 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取证的,有权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密切配合,档案存档部门不得收取费用(复制工本费除外)。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构调查搜集证据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2名以上办案人员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
    (二)调查时向被调查人说明身份,并出示证件;
    (三)告知被调查人有义务如实提供证据和故意作伪证或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
    (四)不得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
    (五)调查笔录应向被调查人宣读或请被调查人阅读,并由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办案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细致耐心,主动及时,注意保密,防止主观臆断。
    行政复议机构调取的证据不能作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使用。

    四、提供证据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提供物证应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第二十二条 提供书证应
    提供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加盖其印章;被申请人提供的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 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时应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提供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二十四条 提供证人证言应写明证人的基本情况,有证人的签名及证明日期,并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 提供鉴定结论应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说明分析过程。
    第二十六条 提供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无利害关系的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二十七条 证据需

www.dichanshequ.com 要双方当事人质证的,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质证或举行听证会。当事人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第二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能公开的证据,可以让双方当事人核对,对方当事人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应当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不得隐藏、损毁、篡改证据或者歪曲证据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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