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舶和移动平台。
(二)"作业"是在通航水域及其岸线进行装卸、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爆破、打捞、救助、捕捞、养殖、潜水以及科学实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
(三)"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水体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
(四)"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五)"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恶化的现象。"污染物"是指能导致水污染的物质。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南京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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