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前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就该地区商业布局、功能定位、市容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向观前管理办公室进行咨询,观前管理办公室应当予以积极引导。
第二十八条 禁止非法占用道路、广场、停车场、走廊、绿地、休息亭等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沿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门槛、台阶摆摊经营。
第六章 工作的配合与协调 第二十九条 市及区的规划、文广、卫生、市政、环保、绿化、工商、公安、城管等部门在办理观前地区涉及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手续时(来自:www.dichanshequ.com),应将结果同时抄告观前管理办公室。
观前管理办公室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需了解未经抄告事项的,可向相关部门查询,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及时告知。
第三十条 观前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观前地区协调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协调观前地区综合管理方面的相关问题,并充分发挥地区商业行业协会的作用。
第三十一条 观前管理办公室办理审批以及其他行政管理事务,应当制定并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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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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