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执法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市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市执法局应当在行政处罚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相关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对应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在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抄送市执法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二条 市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来自:www.dichanshequ.com),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法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截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主干道、次干道、支路、街巷,单位内部道路和封闭管理的居住区内的道路除外。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30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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