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浏览:6537次 / 时间: 01-04 22:08:0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江苏省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对城镇退役士兵的自谋职业补偿金、待安置期间生活费及相关费用,由政府每年度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和保障,并设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资金专户,管理有偿转移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偿金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费。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安置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7月21日执行,如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3年7月22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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