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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城市环境功能区划(2007年)

浏览:6883次 /  时间: 01-04 22:06:28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江苏省
    1.I类功能区
    该功能区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I类,包括以下区域:
    太古山片区:东至电力路,南至中山西路,西至牌湾,北至宝盖路;
    城东片区:东至虹桥港—宗泽路—焦化厂的铁路专用线,南至塔山路,西至运河路—梦溪路—江滨大道—阳光世纪花园西,北至内江;
    金山片区:东至新河西岸,南至长江路,西至润州路,北至镇江港;
    丁卯北片区:东至经十二路,西至四平河,南至丁卯桥路,北至古运河;
    南山风景区、李家山片区:东起黄山南路、沿南徐大道至官塘桥路,南至镇荣公路、312国道,西至檀山路、沿南徐大道至朱方路,北至沪宁铁路。
    世业洲片区;
    征润州、焦山片区;
    2.II类功能区
    该功能区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II类。
    本次功能区划范围中除I类功能区、III类功能区、Ⅳ类功能区,其余范围为II类功能区。
    3.III类功能区
    该功能区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III类, 包括以下区域:
&n

www.dichanshequ.com bsp;   丁卯南片区:东至经十二路,南至镇大铁路,西至谷阳路,北至丁卯桥路;
    大港工业区:包括出口加工区、机电工业园区、国际化学工业园区、金东片区及大港港区。
    韦岗片区:东至黄山水泥厂—南至联合水泥厂—西至船山第二水泥厂、韦岗铁矿—北至镇句公路;
    谏壁片区:东至谏壁翻水河—镇澄路—京杭运河—南至古运河—西至丹徒闸,北至长江边;
    京口工业园区:西至横山东路—南至沿江公路—东至谏辛路、江河东三路、京杭运河—北至镇大铁路;
    润州工业园区:东至戴家门路—南至312国道—西至润州区行政界线及运粮河—北至长江;
    丹徒新区工业园:东至312国道—西至经四路—南至高速公路镇江支线—北至镇南立交;
    高资片区:东至高资港,南至沪宁铁路,西至便民河,北至长江。

    4.Ⅳ类功能区(含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该功能区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Ⅳ类
    长江路、东吴路、京口路、宝盖路、新马路、万古路、花山路、中山东路、中山西路、中山北路、桃花坞路、正东路、运河路、南徐大道、天桥路、丁卯桥路、和平路、伯先路、黄山路、黄山北路、黄山南路、电力路、解放路、天桥支路、梦溪路、官塘桥路、镇宝路、宝塔路、经七路、经十二路、健康路、迎江路、谷阳路、学府路、檀山路、南门大街、南门外大街、江滨路、塔山路、林隐路、古城路、斜桥街、双井路、山门口街、宗泽路、中华路、小米山路、竹林路、大西路、朱方路、润州路、金桥大道、临江东路、临江西路、兴港路、金港大道、通港路,镇句路、312国道、宁镇公路、沿江公路、镇大公路、镇荣公路、沪宁高速镇江段,京沪铁路镇江段、焦化厂支线、镇大线,大运河谏壁段等。
    有关处理的说明:
    昼夜划分:昼间:6:00—22:00,夜间:22:00—次日6:00
    各类功能区不得小于1km2。风景旅游点、文物保护单位、街心公园等面积小于1km2的应服从于所处区域的环境噪声功能区类型,不以点划区。对公众开放的风景游览区(点),套用居民、文教区标准。
    凡车站、航运码头等区域按交通干线两侧处理。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范围认定:当临街建筑物以高于三层楼房(含三层)的建筑物为主时,为临街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以内的范围;当临街建筑物以低于三层楼房(含开阔地)的建筑物为主时,其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界定方法为:相邻区域为I类区的距离45米,相邻区域为II类区的距离30米,相邻区域为III类区的距离20米。上述两侧区域距离也适用于进行噪声控制的其他交通道路。
    穿越市区的铁路,其

www.dichanshequ.com 两侧范围以铁路两旁距路轨50米以内的地带,套划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港区及其配套设施集中区,即港区内住宅、文教、医院、机关所在地区套用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工业区标准。
    大港、谏壁、高资、韦岗应合理规划生活区,并与工业区设置相应的噪声隔离带。
    根据镇江市城市发展及城市声环境功能的变化,由镇江市环境保护局组织阶段性调整,并报镇江市政府备案。

    4.镇江市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图
    4.1 镇江市城市环境功能区划范围图
    4.2 镇江市城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图
    4.3 镇江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图
    4.4 镇江市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图

    5 镇江市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实施
    5.1《镇江市城市环境功能区划(2007年)》由镇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5.2《镇江市城市环境功能区划(2007年)》文本、附图经批准后均为有效文件;
    5.3《镇江市城市环境功能区划(2007年)》与国家及地方颁布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套使用;各环境功能区的标准值,执行相应的国家最新的环境质量标准。
    5.4 各辖市环境功能区划由各辖市组织编制,并按程序批准后实施。
    5.5 原《镇江市主城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镇政发〔1995〕193号)自本区划批准实施之日起废止。《批转市环保局关于镇江市市区地面水域功能类别划分报告的通知》(镇政发〔1992〕106号)、《关于颁布实施<镇江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通知》(镇政发〔1997〕161号)自本区划批准实施之日起,其中涉及本次区划的内容,以本次区划内容为准。
    5.6《镇江市城市环境功能区划(2007年)》由镇江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应用解释。
    附件:镇江市城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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