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Ⅳ类功能区(含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该功能区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Ⅳ类
长江路、东吴路、京口路、宝盖路、新马路、万古路、花山路、中山东路、中山西路、中山北路、桃花坞路、正东路、运河路、南徐大道、天桥路、丁卯桥路、和平路、伯先路、黄山路、黄山北路、黄山南路、电力路、解放路、天桥支路、梦溪路、官塘桥路、镇宝路、宝塔路、经七路、经十二路、健康路、迎江路、谷阳路、学府路、檀山路、南门大街、南门外大街、江滨路、塔山路、林隐路、古城路、斜桥街、双井路、山门口街、宗泽路、中华路、小米山路、竹林路、大西路、朱方路、润州路、金桥大道、临江东路、临江西路、兴港路、金港大道、通港路,镇句路、312国道、宁镇公路、沿江公路、镇大公路、镇荣公路、沪宁高速镇江段,京沪铁路镇江段、焦化厂支线、镇大线,大运河谏壁段等。
有关处理的说明:
昼夜划分:昼间:6:00—22:00,夜间:22:00—次日6:00
各类功能区不得小于1km2。风景旅游点、文物保护单位、街心公园等面积小于1km2的应服从于所处区域的环境噪声功能区类型,不以点划区。对公众开放的风景游览区(点),套用居民、文教区标准。
凡车站、航运码头等区域按交通干线两侧处理。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范围认定:当临街建筑物以高于三层楼房(含三层)的建筑物为主时,为临街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以内的范围;当临街建筑物以低于三层楼房(含开阔地)的建筑物为主时,其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界定方法为:相邻区域为I类区的距离45米,相邻区域为II类区的距离30米,相邻区域为III类区的距离20米。上述两侧区域距离也适用于进行噪声控制的其他交通道路。
穿越市区的铁路,其
4.镇江市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图
4.1 镇江市城市环境功能区划范围图
4.2 镇江市城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图
4.3 镇江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图
4.4 镇江市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图
5 镇江市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实施
5.1《镇江市城市环境功能区划(2007年)》由镇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5.2《镇江市城市环境功能区划(2007年)》文本、附图经批准后均为有效文件;
5.3《镇江市城市环境功能区划(2007年)》与国家及地方颁布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套使用;各环境功能区的标准值,执行相应的国家最新的环境质量标准。
5.4 各辖市环境功能区划由各辖市组织编制,并按程序批准后实施。
5.5 原《镇江市主城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镇政发〔1995〕193号)自本区划批准实施之日起废止。《批转市环保局关于镇江市市区地面水域功能类别划分报告的通知》(镇政发〔1992〕106号)、《关于颁布实施<镇江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通知》(镇政发〔1997〕161号)自本区划批准实施之日起,其中涉及本次区划的内容,以本次区划内容为准。
5.6《镇江市城市环境功能区划(2007年)》由镇江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应用解释。
附件:镇江市城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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