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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3年修订)

浏览:6378次 /  时间: 01-04 22:06:0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江苏省
    划定省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经批准划定的林种,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撤销、合并,以及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隶属关系的改变,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主管部门管理的森林、林木经营管理单位的建立、撤销和合并,由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类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征用、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没有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签发开采矿藏和施工、作业许可证。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第二十一条 用地单位需要伐除被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准文件和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征、占用林地的,应当支付林地、林木、附着物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林木、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如下:
    (一)林地和林地上的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www.dichanshequ.com (二)伐除林木补偿费:
    1.用材林、新造林按实际所消耗的资金、劳力计算补偿费;幼龄林按主伐期出材量销售价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补偿;中龄林按主伐期出材量销售价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
    十补偿;近熟林按主伐期出材量销售价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补偿;成熟林按实际出材量销售价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补偿。
    2.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分别按用材林补偿标准的二倍和三倍补偿。
    3.竹林:未满园的按实际所消耗的资金、劳力计算补偿费;已满园的按前三年平均竹产量销售价计算。
    4.经济林:新造林应当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实际所消耗的劳力、资金计算补偿费。已有产品收获的,按前三年平均产量销售价计算。
    5.零星树木:按林种、林龄参照上述标准补偿。
    伐除征、占用及临时占用林地上的林木归原林木所有者收益或者原林木经营单位支配。被征、占用的林地,二年之内不使用的,其林木、苗木允许原经营者继续经营收益。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收取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 森林、林木、林地依法转让、出租,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森林资源资产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利用森林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第五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督促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
    在行政区域交界的林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护林联防组织,负责联防区的护林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场圃,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护林员的主要职责:巡护森林,检查森林火灾隐患,维护林业管理秩序,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发生严重的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除治措施,消除隐患,防止蔓延。
    森林病虫害检疫对象的确定,疫区的划定和撤销,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法制建设和林政管理、林业行政稽查工作,建设好林政、林业公安队伍。
    林区木竹检查站、森林植物检疫站和林业公安机构,根据国家规定的权限,履行

www.dichanshequ.com 其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的管理工作。
    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除国务院公布的国家一、二级名单外,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驯养繁殖地方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应当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实行限额管理。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稀有陆生野生动物繁殖、迁徙越冬以及濒危植物繁衍的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采集。
    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陆生野生动物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林内开垦、采掘、取土、建坟等;
    (二)在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和封山期内砍柴、放牧、采集野生植物和药材;
    (三)猎捕国家和地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猎期内猎捕和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繁殖;
    (四)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以及收购国家及地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五)森林防火期在林内野外用火。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第三十条 运输木材、竹材及其林产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林区运出木材、竹材及其半成品、大宗制品出省或者出县的,应当持省或者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运输证或者国家统一的调拨通知单,其运输证自林区到运输终点地全程有效。需再次运输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新证;
    (二)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持省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签发的准运证明;出口的按《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三)森林植物及其林产品(包括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苗木、林木种子和其他繁殖材料,木材、竹材、盆景、干果
    和其他林产品),必须持县级以上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
    凡没有取得上述证明、证书的,铁路、交通和邮政部门不得办理承运、邮寄手续。

    第六章 森林采伐更新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本地区年森林采伐量。
    国家下达本省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人民政府逐级下达到市、县和国有林场。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

www.dichanshequ.com 有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的森林、林木,年森林采伐限额除铁路、县级以上公路的护路林、县级以上河道等水利工程防护林、城市和建制镇林木由省人民政府下达给其省级主管部门外,一律纳入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控制的指标内。
    第三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森林、林木采伐更新进行管理和监督。
    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颁布森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三十三条 需要采伐林木的,林木经营者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批准权限,在本级人民政府控制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内办理批准文件。
    办理林木采伐批准文件的权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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