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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浏览:6517次 /  时间: 01-04 21:51:17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江苏省
    (七)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八)无法定依据当场收缴罚款;
    (九)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章 执法配合
    第二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规划、市政公用、城管、园林、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和实行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工作配合机制。
    第二十五条 相关部门许可下列事项,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抄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一)设置户外广告、户外灯饰、门头;
    (二)设置公共停车场、停车位、集贸市场;
    (三)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改变道路使用性质;
    (四)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五)占用、挖掘城市绿地;
    (六)居民住宅区、噪声敏感区开设经营、服务和娱乐场所;
    (七)建筑工地夜间施工;
    (八)处置建筑垃圾;
    (九)其他涉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许可事项。
    第二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对被许可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需要告知相关部门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抄送该相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重大违法建设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城市管理规定行为,需要

www.dichanshequ.com 有关部门配合的,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通知之日起至查处终结之日止,不予办理涉及该行为的有关手续,并配合执法。已经受理的,应当立即中止。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发现依法应当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或者移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告知后,应当进行登记,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时,除不符合城市容貌、环境卫生标准或者正在施工的外,应当就违法建设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程度征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违法建设规划影响认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违法建设规划影响认定书》并送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违法建设规划影响认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反市政公用、环保、城市绿化等管理规定的行为时,涉及恢复原状或赔偿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派员到达现场配合执法,并在5日内作出《恢复原状或赔偿处理意见书》,同时送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协助相关部门执行《恢复原状或赔偿处理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依法应当由其他执法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或者移送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对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市公安部门城市管理治安机构应当随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执法,维护治安秩序。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 监察部门、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处理行政执法投诉。
    第三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相关部门违法行使已被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或者不予配合协助的,可以直接要求该部门予以纠正,也可以请求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依照本办法督促该部门予以纠正。
    相关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予配合协助的,可以直接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纠正,也可以请求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依照本办法督促该部门予以纠正。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发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督促其限期纠正。
    第三十六条 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发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部门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对该同级部门作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督促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

www.dichanshequ.com 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有权向监察部门、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检举、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配合职责造成较大影响,或者拒不执行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可以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建议,由同级监察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部门的执法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的,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可以根据其情节轻重,暂扣或吊销其执法证件,并可以向其所在部门提出调离执法岗位的意见;(来自:www.dichanshequ.com)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建议,由同级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四十四条 江阴市、宜兴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5日起施行。2003年7月23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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