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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6360次 /  时间: 01-04 22:08:0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江苏省
    第十五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重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设计、验收和投运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六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验收部门应将节能情况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纳入验收程序。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通过项目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章 处罚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和负责节能评估、节能审查、节能监察、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及设计施工的单位与个人应严格执行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来自:www.dichanshequ.com)违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节能评估机构或节能评估人员在节能评估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由节能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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