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企业事务公开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下列内容,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一)企业章程和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二)除商业秘密外的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情况;
(三)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情况;
(四)用工管理和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情况;
(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补充保险、企业年金情况;
(六)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
(七)职工奖惩情况和裁员方案;
(八)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还应当公开除商业秘密外的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大额资金使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企业工会在企业民主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组织选举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筹备召集职工代表大会,征集提案,督促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二)负责处理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企业民主管理日常工作,组织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巡视活动;
(三)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督促履行;
(四)配合做好企业事务公开工作,组织职工民主评议企业事务公开情况,收集、反馈职工意见和建议,并督促企业予以改进;
(五)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六)接受、办理职工的申诉和建议;
(七)建立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档案,定期向上一级工会报告民主管理工作情况。
区域、行业工会组织本区域、行业内企业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其职责参照前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地方总工会对企业侵犯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行为,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业予以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
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依法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时,企业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说明。
第二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情况列入企业守法诚信档案。对妨碍企业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侵害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企业工会与企业经营者因民主管理事项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地方总工会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二条 企业民主管理中有关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适用《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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