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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

浏览:6253次 /  时间: 01-04 21:40:1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江苏省
    (四)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五)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六章 资金筹措
    第二十九条 建立以辖市(区)、乡镇财政投入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筹集机制,按照“县乡自筹,省市补助,多元筹资”的原则,多渠道地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辖市(区)、乡镇财政资金;
    (二)省级补助资金;
    (三)市级考核奖励资金;
    (四)社会捐助资金;
    (五)其他筹集资金。
    第三十条 各辖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筹措农村公路管养资金,每年按照省、市补助资金同比例足额配套到位。要严格执行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系专项资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户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交通、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监管与审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职责。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质量进行检查考核评定。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路监

www.dichanshequ.com 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公路监督检查人员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公务。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农村公路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监督途径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做到公正廉洁、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县道是指连接辖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乡镇之间,经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公共道路,包括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县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本办法所称乡道是指连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行政村、行政村之间,经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公共道路,包括不属于国道、省道、县道的乡际间、乡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本办法所称村道是指为农村居民生产、(来自:www.dichanshequ.com)生活服务,不属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用于行政村通往村民集中居住点或者行政村与外部的连接,经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公共道路。
    第三十八条 各辖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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