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市场举办者应当保证场内通道畅通,制止场内占道、搭建、扩摊或者流动经营行为;制止在市场规划区范围内的场外经营行为。
13.市场内应实行全天候保洁制度,农贸零售市场每天早、中、晚开市前和落市后要全面清扫或冲洗,地面和柜台保持整洁,台面无铺垫物,店面房内、柜台、摊位上下无上市商品以外的杂物,市场每周大扫除不少于1次。
14.市场内垃圾全部实行密闭化,固定摊位的垃圾实行桶装化,自产自销摊位的垃圾实行袋装化,垃圾桶装、袋装率均达100%。场内待运垃圾密闭存放,每天清运不少于2次,并做到日产日清。
15.建立厕所清扫保洁消杀制度,蹲坑、便池内无积粪、无尿垢。厕所内无蜘蛛网、无蝇蛆,基本无臭味。粪池密闭有盖,不漫溢,粪便及时清运。
(二)场内经营管理规范
1.经营者必须守法诚信经营,遵守与市场举办者约定的经营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2.经营者应当亮照经营、明码标价、计量准确、照章纳税、公平竞争。严禁欺行霸市、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低价倾销。
3.经营者购进商品应当检验商品质量,查验产品的生产许可、卫生许可、产品合格证、商标、专利等证明,按规定要求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建立商品购销台帐。不得经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依法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商品、“三无”商品、国家明令淘汰以及其它禁止上市销售的商品。
4.经营者应当依照规定向消费者提供销货发票或其它供货凭证。消费者索要法定票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5.经营者对法定的或承诺的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在法定或承诺的“三包”期限内,必须实行“三包”。
6.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商品质量、食品卫生、环境卫生、消防安全、经营秩序等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7.经营者在经营中不得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超薄塑料袋。
(三)行政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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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管理规范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公安机关负责市场的治安、消防管理;税务机关负责市场的税收征管;规划、国土、建设、城管、交通、经贸(商务)、物价、卫生、农业、林业、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市场建设、经营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2.严格履行行政监管职责,依法规范建设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新建、改建、扩建市场达不到市场建设标准的,不得批准开业;违法占用市场场地和设施的,不得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核发相关证照;擅自改变市场用途的,必须依法予以清理,责令限期整改;严肃查处经营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市场举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3.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密切配合,加强衔接。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或接到相关举报、投诉,(来自:www.dichanshequ.com)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通知移交,不得互相推诿。
4.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文明管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查处市场违章违法行为。不得刁难、勒索经营者,不得参与市场经营,不准乱收费、乱罚款,严禁贪污受贿、以权谋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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