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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决定

浏览:6990次 /  时间: 01-04 22:07:48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江苏省
    第十一条 单位在接到《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核定通知单》后,向单位主管地税机关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可以不进行上年度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认定,应当按照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二条 企业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本单位部门预算中调剂解决。
    第十三条 对遭受自然灾害或者严重资不抵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缴费单位,需缓缴或者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单位按规定报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地税机关审批。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
    (二)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等;
    (三)用于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和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开支。
    第十五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并对逾期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单位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市和区、县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劳动监察:
    (一)单位按规定参加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情况;
    (二)单位招收残疾人后的劳动合同签定、履行以及用工安排情况;
   

www.dichanshequ.com (三)单位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情况;
    (四)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法定比例的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
    对违反上述情况的行为,残疾人联合会及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建议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八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挪用、贪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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