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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使用管理办法(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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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使用管理办法(2013)提要: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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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2日

  哈尔滨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使用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使用管理坚持政府组织、市级统筹,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规范使用、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政府指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核准和租后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的受理、初审及租后管理的配合等工作。

  市财政、价格、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商务、工商、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积金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政府指定机构进行举报、投诉。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政府指定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举报、投诉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申请与准入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子女,配偶、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以下统称申请人)。

  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居民,可单独申请。

  第八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者单位公共户口;

  (二)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在本市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四)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优惠政策。

  第九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者单位公共户口;

  (二)高中以上(含高中)学校毕业不满五年;

  (三)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四)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五)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优惠政策。

  第十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外来人口居住证明;

  (二)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并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两年以上或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三年以上;

  (三)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四)在本市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第十一条 外籍来哈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外国人居留许可;

  (二)持有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

  (三)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经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

  (四)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五)在本市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第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困难规定标准,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者具有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尚未享受保障的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四条 经省、市政府批准引进的人才,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建国前入伍老军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等住房困难家庭,省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单位职工和聘用的外籍专业人才,可以不受收入限制。

  第十五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三)申请人户口簿或者外来人口居住证明、居民身份证,因服兵役或者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口未在本市的,提供所在地派出所、学校或者部队证明,外籍来哈务工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居留许可、护照、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

  (四)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证明;

  (五)属于本市新就业无房职工的还应当提供毕业证明、劳动(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证明,属于外来务工人员的还应当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证明,属于外籍来哈务工人员的还应当提供劳动(聘用)合同;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实行集中申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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