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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浏览:6781次 /  时间: 01-04 21:51:17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黑龙江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的,应还利息按剩余本金实际占用天数乘以与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对应的现执行利率计算。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应在一个月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手续。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到退休年龄,但未还清贷款的,其所缴存的公积金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剩余部分可以支取。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有权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房屋或有价证券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贷款方利益的。
    (六)贷款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况。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其合法担保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方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抵押物、质押物。
 

www.dichanshequ.com ;   第二十八条 贷款方按有关规定处理抵押房产,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房产拍卖费和处理抵押房产的其他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归还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违约金。
    (四)赔偿因借款人违反合同而对贷款方造成的损害。
    (五)处分抵押房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时,贷款方有权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处分抵押房产所得金额的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庆政发〔2003〕5号)、《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庆政发〔2004〕15号)、《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庆政发〔2006〕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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