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控制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控制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定

浏览:6487次 /  时间: 01-04 22:05:4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吉林省
    第三十四条 在应急处理突发事件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和物品、欺骗消费者、非法设卡堵截和收费、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依法给予经济、行政和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拒不接受隔离、观察、治疗的人员,公安机关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强制隔离、观察、治疗。对不按规定擅自收治传染病病人或拒绝隔离、观察、治疗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造成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以各种方式故意阻碍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部门进行突发事件调查、采取措施的,按照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3] 


标签:吉林市  吉林省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吉林省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