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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

浏览:6677次 /  时间: 01-04 22:07:48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吉林省
    采取协议租赁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租赁底价和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
    第二十七条  国有土地租赁,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的最高年限。
    临时建筑用地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规划批准期限。
    第二十八条  租赁国有土地,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审批权限办理土地租赁审批手续,进行土地登记。
    租赁合同应包括出租土地的市或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承租土地的土地使用者、租赁的用地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幅度、出租土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承租土地的土地使用者的权利与义务等。
    第二十九条  土地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缴。
    第三十条  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应在收回前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土地使用者,同时在租赁地块范围内进行公告,并对土地使用者给予相应补偿。
    第三十一条  承租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土地使用者应提前60日提出申请,续签租赁合同;也可根据需要优先申请改办出让手续,改办出让的最高年限为法定出让最高年限减去已租赁的年限。
    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由政府依法

www.dichanshequ.com 无偿收回,并可要求土地使用者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土地原状。
    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或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转租,或不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租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合同书;
    (二)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三)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
    (四)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已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土地开发建设总金额的25%以上;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合的约定足额交纳租金。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转让人提出申请;
    (二)由转让双方签订转让合同;
    (三)转让双方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受让人交纳变更登记费,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登记文件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三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手续,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租金。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三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合同书;
    (二)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三)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
   

www.dichanshequ.com ; (四)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合同约定足额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租金。
    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出租人提出申请;
    (二)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出租合同;
    (三)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四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以土地出让、租赁或者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作为债务人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担保行为。
    第四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者转让合同书;
    (二)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三)抵押年限不得超过原出让、租赁或者转让合同约定的年限;
    (四)抵押人必须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者转让合同。
    第四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抵押人提出申请;
    (二)由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三)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抵押双方持被抵押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身份证件共同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四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四十六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抵押期间宣告解散、破产或者抵押人死亡且无继承人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约定处分抵押财产。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抵押行为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双方应在行为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的有关手续。
    未按期办理的,视为非法转让土地。

    第七

www.dichanshequ.com 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有偿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出让、租赁、方可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九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合同,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租金。
    第五十条  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前条第四项补交出让金或者租金后,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的规定办理。
    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经依法批准后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经依法批准后由出租方(来自:www.dichanshequ.com)办理出让或者租赁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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