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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办法

浏览:6696次 /  时间: 01-04 22:08:0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吉林省
    第二十四条  用公款私分的办法或以货币、实物抵帐等形式超标准补贴、套取减免税费待遇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交减免税费,同时处以减免税费20%至50%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集资单位或合作社应在集资合作建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年内,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集资人房屋确权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处以总投资额1%至5%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www.dichanshequ.com ;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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