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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克昭盟关于社会保险机构收缴养老保险基金按比例提取奖励基金的报告(1999)

浏览:6512次 /  时间: 01-04 22:06:28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内蒙古

    盟行署:

    根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1998]36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厅《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发[98]36号“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内财社字[1998]956号)精神,现将我盟收缴养老保险基金奖励办法报告如下。

    一、各级财政、社保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两个文件中关于提取奖励基金的规定,不得再提取管理费。

    二、各级社保机构要建立明确目标考核责任制度,以自治区下达我盟的收缴率作为全盟全年目标考核指标,下达盟直和各旗市,以参统覆盖率、收缴工资基数和基金收缴率三挂钩的办法进行考核。

    三、对达到考核目标要求的单位,可提取一定比例的奖励基金。具提取比例为:基金收缴率达到应收额85-90%,可从当年基金收缴总额中提取1.5%的奖励金; 基金收缴率达到应收额90%以上的可以从当年基金收缴总额中提取2%的奖励金。因企业转制或破产等原因,一次性清偿的资金不计提奖励基金。

    四、执行时间、提取办法、审批程序:按一定比例提取奖励基金的规定,从1998年元月起执行;提取的办法采取一年一提,即:当年应提的基金在次年一季度之内审批兑现(来自:www.dichanshequ.com),在此之前不得预提预支;根椐完成情况旗市由旗市财政、劳动部门申报,盟社保局审核,经盟财政局、人事劳动局批准;盟直由社保机构申报,经盟财政局人事劳动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取。

    五、此项奖励金由财政和劳动部门协商后,主要用于达到考核要求单位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也可用于弥补经费不足。其中用于个人的奖励控制在社会年平均工资3个月以内,不得平均分配。

    六、奖励基金提取后,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使用,社保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并报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专户拔入在社保部门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方可支付使用。

    七、本办法适用于已建立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地区。对于1998年年底尚未建立财政专户的地区,不执行本办法,同时亦不允许提取奖励基金。

    以上

www.dichanshequ.com 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旗市、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伊克昭盟财政局

    伊克盟人事劳动局

    一九九九年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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