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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关于鼓励赤峰市中心城区发展高层建筑的通知(2007)

浏览:6684次 /  时间: 01-04 21:40:3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内蒙古
赤政办字[2007]22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加快我市城市建设的现代化进程,提高城市建设用地的利用率,降低建筑密度,塑造良好的城市景观,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借鉴外地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鼓励赤峰市中心城区发展高层建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层建筑是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及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和综合建筑。城市高层建筑要与赤峰市城市发展总体战略相一致,符合《赤峰市城市总体规划》及《赤峰市中心城区高层建筑规划》,规划中确定为建设高层的地段,未经批准不得修改变更为低层建筑。成片开发高层建筑的容积率控制在3.0以内,地块少于3000平方米的不准建高层住宅。
二、建设城市高层建筑要统筹考虑红山文物保护范围、城市重要景观带、城市主要开放空间、机场净空、水源地保护范围、地质条件等制约因素的要求,以确定其合理布局及发展方向,同时要满足国家有关采光(来自:www.dichanshequ.com)、通风、消防、道路、绿地等技术要求。  
三、对于层数低于14层的住宅建筑及60米以下(含60米)的公共建筑和综合建筑,免收7层至14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环境影响评价咨询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对于层数超过15层(含15层)的住宅建筑及高度超过60米的公共建筑和综合建筑,免收该高层建筑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环境影响评价咨询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高层建筑中的人防工程建设,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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