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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阳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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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阳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15)提要:个人异地购买商品住房,本人及其父母、未成年子女可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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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建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建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9日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切实满足广大群众合理的住房需求,根据《省住建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合理引导住房消费

  (一)对下述刚需购房予以政策优惠

  1.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以下称首购房),包括从省外引进的专家学者、总部经济企业派驻入闽人员、从省外投靠在闽子女的父母等人员(含境外人员)首次在当地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进城经商、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大学毕业生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成年子女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2.首次购买改善性普通商品住房(以下称首改房):包括增加面积、增加电梯等改善需求住房。

  3.被征迁住户实行货币补偿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二)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住房属于普通商品住房。

  (三)个人异地购买商品住房,本人及其父母、未成年子女可按当地户籍政策在购房所在城镇落户。鼓励长期进城经商、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依法转让其原有农村住房,在城镇购买商品住房落户。

  (四)住房公积金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正常提取的前提下,优先满足公积金缴存职工首次利用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需求。落实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省范围内异地购买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合理利用“公转商”、财政借款等融资方式,缓解公积金信贷资金压力。

  (五)对家庭购买首购房及首改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税率征收;面积在90~144平方米(不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5%税率征收。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迁户购买一套商品住房用于安置的,给予免征契税;购买多套商品住房的,与被征迁房屋相等面积部分,给予免征契税。各地对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迁户,可以按货币补偿标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六)发展二手住房市场,个人转让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房屋时间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时间确定。个人转让购买的二手住房,购买房屋时间的确定仍按原规定执行。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并参照本地区其他县市做法依2%核定征收。

  二、调整住房限购措施

  (一)在全市范围内购房办理签约(网签)、贷款、产权登记等手续时,无需提供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房人住房套数认定不包括其自建房、房改房、继承房、征迁安置房、二手住房以及2007年以前购买住房、2007年以后购买无电梯住房等需改善的住房情形,其拥有的住房套数只在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查询。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查询证明只载明购房人拥有一手商品住房的套数情况,家庭购买首改房按首套房认定。依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居民家庭住房查询证明(格式文本)〉的通知》(闽建房函〔2014〕43号),登记机构依申请人声明信息出具居民家庭住房(一手商品住房)查询证明(不包含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记录),银行、税务等执行部门予以认定。

  (二)购房人偿清购房贷款后,再次申请贷款购房,按首贷认定。金融机构在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方面按照政策规定的低限执行。

  三、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各商业银行要增加住房开发贷款供应,并向商业银行总行积极争取开发贷款额度,优先保障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合理资金需求,进一步提高开发贷款授信审批效率。对达到授信条件的开发贷款,及时发放,促进增加房地产市场供应。

  (二)各商业银行要努力配足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优先满足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贷款需求。加快受理、审批、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不压单、不压贷。异地购房者可以在购房所在地商业银行办理住房按揭贷款,各商业银行应当支持。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融资纳入企业资金应急处置机制的协调范围。对在建或已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出现资金风险的,建立市政府、房企、银行、承建商的合作协调机制,按照“分类处置”原则,一企一策,通过重组等手段实施帮扶,促进项目建成销售,化解风险。对兼并重组的有关房地产企业和项目,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

  四、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对预售价格变动幅度不进行限制。物价部门对商品房预售价格及其变动幅度不进行备案。供电、供气、供水、通信等行业对房地产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要积极主动配合,实施跟踪服务。

  (二)对于房地产企业适应市场变化,在不变更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并满足停车位等公共配套设施的情况下,作出的户型调整,规划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审批。除国有或国有控股的房地产项目外,其它房地产项目可以由开发企业自主直接发包,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三)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严格执行《建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中“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界定为:中高层及以下(即九层及以下)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二层,高层(即十层及以上)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一层,超高层(即建筑高度100米及以上)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0.00。

  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可放宽预售资金使用节点监管:⒈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节点(应提交监理单位的书面证明)按工程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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