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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1994)

浏览:6394次 /  时间: 01-04 21:39:4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福建省
第三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廉洁奉公、严格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监督不力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的应用解释权属福建省人民政府。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中有关条款: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1、 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并处以该园林绿化工程投资总额的30%罚款"的规定。
2、 删除第二十六第一款第(五)项中“拒不停止的,没收有关器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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