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政文〔2007〕62号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房〔2004〕141号)和《三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明政〔2005〕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对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
(一)以存量土地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
单位利用自用土地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因危房改造需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原单位应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案及拟优先安置本单位人员的名单报市房改办初审后,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三明市区住房建设规划》中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的要求,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经批准建设的项目,由原单位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市城乡规划局确定项目的规划条件;原单位提交设计方案并提出合理的土地补偿条件和要求后,市国土资源局确定土地使用权收购条件进行收储(来自:www.dichanshequ.com);市物价局会同市房改办核定该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销售价格应与同地段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市国土资源局将以上条件作为前置条件,以“定房价,竞国有土地补偿费”的运作模式进行公开挂牌,确定项目法人,由土地补偿费竞价高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项目法人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
以单位自用土地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可优先供应没有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本单位职工,剩余的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销售。
(二)以新增建设用地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
根据《三明市区住房建设规划》中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的要求,经批准以新增建设用地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前期工作经费经有权部门审核后列入项目收储成本。市规划局确定项目规划条件和设计方案后,市国土资源局确定新增建设用地的取得成本,市物价局会同市房改办核定该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销售价格应与同地段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市国土资源局将以上条件作为前置条件,以“定房价,竞国有土地补偿费”的运作模式,进行公开挂牌,确定项目法人,由土地补偿费竞价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项目法人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
(一)三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实施,市房改办具体组织运作。
(二)经济适用住房按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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