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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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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政综〔2008〕65号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3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市直有关部门或芗城区、龙文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政策;
(二)会同市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计划;
(三)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标、建设、销售和监督的管理工作。
市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物价、审计、监察、民政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负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中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第六条 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优惠政策扶持: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享受国家、省政府规定的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优惠政策,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

www.dichanshequ.com 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城市绿化赔偿费等项目(来自:www.dichanshequ.com);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四)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解决;
(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按规定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六)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凭市住房保障办出具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应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坚持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须向买受人出具《经济适用住房售房标价书》,不得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以下八项因素组成:
(一)住房建设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建安工程费;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五)以上四项之和为基数的2%管理费;
(六)贷款利息;
(七)税金;
(八)3%以下的利润。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项目费用时,必须填写市物价局核发的交费登记卡,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有权拒交,并向市物价局举报。
第十四条 申请人购买控制标准内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销售价格;因家庭人口结构等特殊情况经批准购买超标准户型的,其超标的部分按同地段同类商品房市场价购买。商品房市场价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同类地段市场价进行评估,并报市物价局、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 购房者应按所购住宅的建安造价5%缴交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www.dichanshequ.com 设备在保修期满后的专项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代收,并缴交到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指定专户进行专项管理,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该维修基金属购房业主所有。维修基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店面、车库(位)等营业性用房以市场价出售。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认购条件:
(一)具有市区城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
(二)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三)家庭收入符合当年度市政府公布的家庭低收入标准。
第十八条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认购条件的残疾人、教师、优抚对象和转业军人可优先选购。
第十九条 住房困难户的住房建筑面积以房产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应合并计算面积;几户共有产权的,按其分享所有权的面积确定;对面积有异议的,以具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
第二十条 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购家庭的原住房: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申购家庭成员在申购前5年内已转让或出租的私有住房;
(四)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第二十一条 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人员可作为分摊家庭住房使用面积的人口:
(一)共同居住的直系家属,至申购住房之日已经共同生活三年以上;
(二)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三)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第二十二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一对夫妇家庭为单位。单身家庭必须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方可申请。购房控制面积按省政府闽政[1995]4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过一次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的,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四条 解除租赁合同且退出承租公有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程序:
(一)市住房保障办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情况,包括户型、套数、位置及供应计划;
(二)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领取《漳州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三)申购家庭夫妇的任何一方持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户口簿、身份证,以及其他有关证明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漳州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四)申请人是在职职工或退休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按隶属关系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报市、区住房保障办;

www.dichanshequ.com (五)申请人是城镇纯居民家庭的,由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经街道办事处会同区住房保障办审核后,报市住房保障办;
(六)市经济适用住房审核小组对申请人的购房资格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报公示。公示15日内有投诉的,由审核小组会同有关单位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申请登记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建立档案,出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并注明核准购买住房的面积;
(七)在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少、供需紧张的情况下实行轮候分配供应制。具体轮候分配方案由市住房保障办另行制定,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核准后公布。
第二十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能购房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二十八条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中还应当分别标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和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及市场价面积。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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