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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物业管理规定(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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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物业管理规定(2013)提要: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并组织、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及换届工作,负责业主大会解散后的财产清算工作

源自 物管手册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物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漳政综[2013]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物业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2013年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6日

  漳州市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漳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我市物业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指导、监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

  (三)负责三级(含暂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发证和资质检查工作;

  (四)负责市区范围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工作;

  (五)负责物业管理重大矛盾纠纷协调处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以及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行为的监管;

  (七)指导、监督市物业管理协会开展工作,促进市物业管理协会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

  第四条 各县(市、区)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工作;

  (二)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备案工作;

  (三)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初审和资质检查的复审工作;

  (四)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五)负责对物业企业服务行为、服务质量、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行为的日常监管工作;

  (六)负责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备案工作。

  各县(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监督管理和社区建设之间的协调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物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检查、监督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并组织、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及换届工作,负责业主大会解散后的财产清算工作;

  (三)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监管,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调处理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纠纷投诉;

  (四)积极引导旧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改善基础条件,逐步推行物业管理;

  (五)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检查的初审工作。

  (六)负责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和交接等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社 区居(村)民委员会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并明确具体人员负责物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负责监督业主委员会做好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物业及资料移交工作;

  (三)负责协调处理业主大会解散后的财产清算工作;

  (四)对已经自然形成且无争议的区域,负责向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书面提议确认物业管理区域;

  (五)协调处理业主与业主、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

  (六)在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并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各县(市、区)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信息化体系建设,建立物业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社区布局、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确定。

  建设单位或业主需要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调整的,应当向县(市、区)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部门书面提议,县(市、区)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 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首次业主大会的成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首次业主大会成立所需的经费,并协助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制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等。

  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自荐和推荐产生,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户数在100户以上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并由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各业主意见,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由5至11人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源自 物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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