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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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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14)提要: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单位可以参加内部审计协会。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协会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源 自物业管理资料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福建省内部审计规定》已经2013年11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苏树林

  2013年11月5日

  福建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督促审计监督对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按照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三)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四)检查、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五)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协会开展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内部审计协会依照章程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协调和服务,依法履行行业自律管理职能。

  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单位可以参加内部审计协会。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协会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当依法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单位,应明确除财务机构以外的内设机构承担内部审计职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七条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当配备与本单位业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恪守职业规范,保守秘密,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师、会计师任职资格,或者从事审计、会计相关工作3年以上者。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予以保证。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

  (二)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政府采购以及重大投资活动;

  (三)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四)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五)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专项审计调查。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办理审计机关委托的有关审计或者审计调查事项,并承办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时享有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

  (二)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重大决策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的资产、经济活动资料,现场勘查实物;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四)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和询问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公示有关审计结果,通报、责令改正审计发现的问题;

  (六)对本单位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七)开展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对象采取的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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