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贴,另一份存入登记档案。
4.行政注销且无法收回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填写注销《公告》一式两份,一份由登记机构在土地房屋所在地张贴,另
一份存入登记档案。并填写《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回证》送土地房屋权利人。
七、其他登记的操作程序
(一)地下土地使用权的登记
1.地上、地下建筑物连为一体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按地面土地使用权确权。办理分户证时具体操作,将地下建筑物的建筑
面积计入整体建筑总面积,按权利人拥有的地下建筑面积占整体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地面上的土地面积。
2.地上、地下建筑物连为一体且地上建筑物为多幢的,将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入地面多幢房屋建筑总面积,按权利人
拥有的地下建筑面积占整体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多幢房屋的占地面积。
3.离开地面一定深度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地下权)登记,其土地面积为地下建筑物垂直投影面积,并在
《房地产权证》土地部分“备注”栏注明“地下使用权”及相应地上土地使用权的特征。
(二)市政工程架空构筑物的登记
1.市政工程架空构筑物的登记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2.高速公路中的桥梁登记按高速公路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再对桥梁、隧道单独发证。
3.市政工程架空构筑物为跨区的独立跨江大桥的登记由市国土房管局按照使用权登记的有关规定直接办理。
(三)限制登记
1.检查身份证件
查看申请人的身份证件。申请人为单位的,应检验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2.查阅土地房屋文档
(1)限制登记的土地房屋是否进行权属登记;对土地房屋已办理变更登记的,收件人员应告知申请人。
(2)限制登记的土地房屋是否已进行限制登记;对土地房屋已受理司法查封的,人民法院作轮候查封时,收件人员应填写《
土地房屋权利限制告知书》。
3.检查提交的资料是否符合限制登记的要求
(1)申请异议记载提交的资料是否与土地房屋权利有利害关系。
(2)申请拆迁限制是否提交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暂停办理通知书》。
(3)申请司法限制是否提交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4.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齐备并符合要求的,收件人员使用计算机操作系统将异议记载、拆迁限制、司法限制录入计算机;使用手
工操作的应分类建立限制登记台账。
(四)实名制登记
1.2004年12月1日起申请设定登记的土地房屋,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不再审查所有权人婚姻状况及共有权人情况。
2004年12月1日以前办理的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按原登记规定执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变更登记办理:
(1)增加共
(2)原权利人为配偶一方变更为配偶另一方所有的;
(3)原权利人为配偶双方变更为配偶一方所有的。
(五)《条例》实施前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未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或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未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
的,按照《条例》实施前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操作如下:
1.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未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窗口收取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资料(包括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
原件),将申请资料传递至土地登记机构,土地登记机构按照原土地登记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打印《房地产权证
》土地部分内容,将《房地产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送窗口。窗口将《房地产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传递至房屋登
记机构,房屋登记机构打印《房地产权证》房屋部分内容后将《房地产权证》送窗口发证。
2.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未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窗口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资料(包括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将申请资料传递至房屋登记机构,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原房屋登记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打印《房地产权证》房
屋部分内容,将《房地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送窗口。窗口将《房地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传递至土地登记机构,土地
登记机构打印《房地产权证》土地部分内容后将《房地产权证》送窗口发证。
(六)2004年12月1日前各登记机构已受理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登记机构按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有关规定审查后,仍发原
《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若需要领取《房地产权证》的,应按申请《房地产权证》的要求,重新在窗口办
理申请手续。
本《操作规程》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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