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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操作规程

浏览:6350次 /  时间: 01-04 21:42:41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重庆市

是否与《房屋面积测算报告》一致;申请登记的内容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记载的内容是

否一致;

(6)需要公告询异的,在《重庆日报》或《重庆晨报》或《重庆晚报》刊登的公告,其结果有无异议;

(7)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是否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上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股权转让是

否补交土地收益金;

(8)改制后企业仍按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审查是否符合国家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

(9)使用授权经营单位土地的申请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审查是否经过授权经营单位同意且在授权经营单位内部转让;

(10)审查土地、房屋的用途是否改变;用途改变的,审查是否有土地、规划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或更改合同;是否按规定

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

(11)土地、房屋更正登记审查补充提交的原始资料的合法性;依职权更正登记的审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内容是否与原始

档案一致;是否与《房地产登记簿》内容一致;

(12)是否有《条例》第十二条的情形。

根据上述核对情况,确认申请是否符合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经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填写《不予登记通

知书》送申请人。符合登记条件的,签注审查意见。

3.签注审查意见

(1)该土地房屋原基本情况。包括原权利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土地取得的方式、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土地房屋是否有

司法限制、抵押限制、拆迁限制、异议记载、他项权利记载等;

(2)土地、房屋登记的原因及依据。土地的取得方式,土地、房屋设定、变更、更正、注销的依据或原因,出让金收取情

况;

(3)土地房屋拟登记内容。登记类型,登记的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共有部位及设施;

(4)根据税费种类计算收取税费金额;

(5)审查人员姓名、签注意见及时间。

(二)审核确认

1.审核人根据初审人签注的审查意见,作如下审查:

(1)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各类情况,与

www.dichanshequ.com 初审人确认的审查意见及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内容是否一致;

(2)是否符合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基本要求;

(3)使用的登记类型是否适当;

(4)应附记的事项是否记明,征收税费的项目、标准和金额是否符合规定,各栏目的签名或盖章是否齐全;

(5)审查中发现有问题的,批准人应查明原因,发回审查人补正。批准人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直接纠正和处理。

2.审核人签注是否同意登记的意见、姓名、时间。

(三)按照本《操作规程》的规定,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核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采取三审。区县(自治县、市)登记机构按照

前面的审查程序审查完毕后,审核确认由登记机构的负责人行使。区县(自治县、市)登记机构的登记时限为设定登记及权

属转移变更登记20个工作日、非权属转移变更登记5个工作日。

土地房屋抵押注销登记、土地房屋灭失注销登记、土地房屋权利终止注销登记采取一审。初审人员审查符合注销登记要求的

直接签注同意注销登记,不再送审核人审核。

五、登记发证

登记发证是登记机构将审核确认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他项权利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依据

有关规定核发证书的过程。

(一)房地产登记簿

《房地产登记簿》由《房地产登记卡》组装而成。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建《房地产登记簿》。《房地产登记簿》按街道(

乡、镇)装订成册,每个街道(乡、镇)可分若干册,每册内的《房地产登记卡》按门牌号顺序排列。

未使用计算机操作系统进行登记的,初审人员根据审查意见填写《房地产登记卡》,使用计算机操作系统的缮证时输出《房

地产登记卡》。《房地产登记卡》一式两份,一份《房地产登记卡》存登记科室内,一份送档案室。

《房地产登记卡》要及时更新。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权利人不发生变化的其变更情况在《房地产登记卡》续卡上记载;

权利人发生变化的重新更换《房地产登记卡》,新卡替换旧卡的位置,旧卡归档案室保存。

(二)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房地产权证》分为绿色、红色两种颜色,国有土地及其地上房屋颁发绿色《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及其地上房屋颁发红

色《房地产权证》。

(三)编号缮证

1.编制《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证》证书号。

(1)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合一的《房地产权证》编号。

①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编号采取“区县(自治县、市)代码+年份+5位数”方式;

②他项权利编号采取“区县(自治县、市)代码+年份+T+5位数”方式。

(2)机构分设的《房地产权证》编号。

①仅土地使用权办理登记的编号方式为“区县(自治县、市)代码+D+年份+5位数”,由土地登记机构编号;

②房地产登记的编号方式采取“区县(自治县、市)代码+年份+5位数”,由房屋登记机构编号;

③只记载土地房屋他项权利的《房地产权证》编号,前面部分不变,只在“年份”与数字之间加“T”。

以土地为主办理他项权登记的,“区县(自治县、市)代码+D+年份+T+5位数”;以房屋为主办理他项权登记的,“区县(

www.dichanshequ.com 治县、市)代码+年份+T+5位数号码”。

(3)红色《房地产权证》在各区县(自治县、市)代码前加“丁”,其余编号规划与绿色《房地产权证》编号规则一致。

(4)《集体土地所有证》按各区县(自治县、市)现行规定编号。

2.计算机打印《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或项目转让的土地登记,打印“土地状

况”和权利人信息部分内容,“房屋状况”、“他项权利设定”部分加盖“此页空白”印章;土地房屋抵押登记填写“他项

权利设定”页,“土地状况”、“房屋状况”部分均加盖“此页空白”印章。遗失补发的证书附记栏加盖“补发”印章。

3.核对证书的内容是否与审核意见一致、有无遗漏。

4.检查是否有应当在权证中记明的事项,如抵押登记、他项权利等不得遗漏。

(四)配图

将绘制好的附图由窗口工作人员张贴在权证指定位置上,并加盖骑缝章。

(五)收费

收费人员按土地房屋登记批准收取的各项税费标准,开具收款票据收取税费。

(六)发证

初审人员或缮证人员将打印好的《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送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完成下列工作:

1.检验领证人的身份证件及已缴税费收据。

2.收回《业务受理单》收据,将《发件登记簿》交领证人在领证栏目里签名。并记明日期、领证人的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3.发给领证人《房地产权证》或《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时,经其验看无异议后,在《业务受理单》收据联加盖“权证发讫

”印章并入登记案件收存。

4.申请注销登记的,在《业务受理单》收据联加盖“注销登记已办结”专用章,须退还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一并交申请人

六、更正登记、注销登记的操作程序

(一)更正登记的操作程序

1.依申请更正登记

(1)登记机构进行外业房地籍调查;

(2)查阅《房地产登记簿》及原土地房屋文档;

(3)登记机构审查申请人补充提交的原始凭证;

(4)经审核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办理更正登记;不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填写《不予登记通知书》交窗口,送申请人。

2.依职权更正登记

(1)登记机构进行外业调查;

(2)查阅《房地产登记簿》及原土地房屋文档;

(3)经审核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将更正登记结果在土地房屋所在地张贴《更正公告》,填写《更正登记通知书

》送土地房屋权利人;

(4)登记机构凭土地房屋权利人提交的《更正登记通知书》、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办理更正登记;

(5)土地房屋权利人不提交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构直接更正《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事项;填写注销原土地房屋权

属证书的《公告》一式两份,一份在土地房屋所在地张贴,另一份存入档案。

(二)注销登记的操作程序

1.查阅《房地产登记簿》及原土地房屋文档。

2.按照本《操作规程》第二部分的要求审核,经审核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在申请人提交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上加盖“注

销”专用章;对土地房屋抵押注销的在申

www.dichanshequ.com 请人提交的他项权利证书上加盖“注销”专用章,在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注明抵押登

记已注销,加盖“区县土地房屋抵押登记专用章”。

3.司法裁定注销且申请人不提交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填写注销《公告》一式两份。一份由登记机构在土地房屋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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