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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浏览:6831次 /  时间: 01-04 22:06:39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重庆市
   

www.dichanshequ.com (一)无证、未经批准越级承包工程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包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
    (四)在投标活动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的;
    (五)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
    (六)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或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七)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和市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 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采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的;
    (九)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结算的;
    (十)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 量缺陷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代理及建筑工程造价咨 询等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国家和 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没 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一)无证、未经批准越级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建设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的;
    (二)在同一工程中同时接受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委托服务的;
    (三)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的;
    (四)从事承包工程业务和经营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
    第六十八条    境外、市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到我 市从事建筑活动,未经市人民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验证审批手续,擅自承接建筑工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在我市从事的建筑活动,并可处以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 。
    第六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 规定。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 为,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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