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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

浏览:6993次 /  时间: 01-04 21:39:31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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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9月13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 会议通过,1997年9月13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号,1997年 10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在重庆市辖区停止适用)

    第一条    为了查禁卖淫嫖娼,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治安秩 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卖淫嫖娼是指男女以收付财物为媒介发 生的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    查禁卖淫嫖娼,应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专门机 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主管部门。
    在查禁卖淫嫖娼活动中,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各自 的职能作用。卫生、工商、旅游、文化、教育、商业、交通、监察、财政、市 政、房管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查禁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做好社会主 义道德与法制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公民增强道德与法制观念,自觉抵制卖淫嫖 娼违法活动。
    第五条    卖淫、嫖娼的,或者引诱、介绍、容留他人卖淫但情 节较轻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 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被强迫、拐骗而卖淫的妇女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卖淫幼女,可不予处罚,但应予批评教育, 并通知其家属领回或者遣送回原籍。
    第六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行业等 单位的人 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较轻的,按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处 罚。
    前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从重处罚。
    第七条    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尚不够 实行劳动 教养的,依照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的规定,可以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收 容教育。
    第

www.dichanshequ.com 八条    经公安机关教育处理后再次卖淫、嫖娼或者引诱、容 留、介绍 他人卖淫、嫖娼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 款。
    第九条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明知自己 有性病而 卖淫嫖娼,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 对患有性 病的,进行强制治疗。各级卫生、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 依照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强制性病检查和治疗工 作。
    第十一条    卖淫、嫖娼人员的性病检查和治疗费用以及在收容 教育期间的生活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房屋业、 出租汽车 业等单位和业主,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放 任不管,不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 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 其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吊销《治安管理许可 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 款。
    第十三条    有本条例所列违法和犯罪行为的人员,向有关国家 机关或所在单位主动交代问题,或者坦白自己违法犯罪事实并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经查证 属实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四条    卖淫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第十五条    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应按规定出具市财政主管部 门统一的罚没收据。
    罚没收入全部上交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
    第十六条    公安人员执行查禁卖淫嫖娼活动公务时,不得少于 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于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除依法处理外 ,必须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其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职工违反本条例的,除依照本 条例处罚外,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nb

www.dichanshequ.com sp;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行 政强制措 施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公安人员在查禁卖淫嫖娼活动中,必须秉公执法, 严格依法 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包庇窝藏、敲诈勒索、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对在卖淫嫖娼活动中已 构成犯罪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违者,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重庆市公安局负责 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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