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浏览:6814次 / 时间: 01-04 21:40:3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重庆市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 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 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二十一条 居住地不在本市的公民,不得在本市发动、组织 当地居民集会、游行、示威,违者,主管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送回原住地。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在本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办法。
外国人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参加本市公民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 集会游行示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负 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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