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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

浏览:6344次 /  时间: 01-04 22:01:11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重庆市
    (三)居民区指示牌,由业主(建设单位)出资设置和管理;
    (四)门号牌、幢(楼)牌、单元牌、门户牌,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设置和管理,所需经费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工本费标准由房屋产权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地名标志(含门号牌、幢楼牌、单元牌、门户牌)的式样和规格,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制作、设置。
    地名标志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标准地名汉字的规范书写形式,标准地名汉语拼音字母的规范拼写形式。
    地名标志的缺字、缺画、模糊、破损等,由设置部门或单位负责恢复原状。
    第二十六条  地名标志需移动或拆除的,应经原地名标志设置单位(设置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命名、更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对逾期未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民政部门强制改正或拆除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十条规定,未使用标准地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使用标准地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
    或不能恢复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越权审批或者其他违法审批地名的

www.dichanshequ.com ,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或予以撤销,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民政部门未按本条例规定设置地名标志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设置;有关单位或部门未按本条例规定设置地名标志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设置。对逾期未设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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