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收回土地使用权需要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1、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2、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向土地使用者发出《协商收回土地使用权通知书》。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协商拟补偿性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关事宜。闲置土地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对土地使用者用于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或地价款和前期投入(简称“土地成本”),土地使用者应提供有关依据,对土地成本的认定有异议的,有关各方可共同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对土地使用者不配合审计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审计机构审计。
补偿的原则是,属不可抗力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的,按调查取证的土地成本或者审计确认的发生额补偿,不计利息;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的,按调查取证的土地成本或者审计确认的发生额另加按央行同期房地产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补偿。出让土地使用权应扣除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使用者每年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款除以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计算。补偿价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或分期支付。
上述“出让金或地价款”,是指土地使用者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征地、搬迁、补偿、安置费和政府土地收益、税收等的总和。“前期投入”是指土地使用者直接用于该宗土地基础施工和其他合法在建工程的投入,不包含砌围墙的费用、开发建设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开发建设间接产生的费用和其他与土地及土地开发无关的费用。
3、市、县(市)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
4、终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同时通知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撤销相关批准文件。
被收回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生效之日起的15日内,到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交回土地使用证书。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不交回土地使用证书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向社会公告后直接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使用证书。
五、闲置土地的利用
限期开发的和延长动工开发时间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半年内不能动工开发的,应当对土地实施绿化等环境保护措施或经批准安排临时使用。能够耕种的,应当
六、具体规定
(一)各级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市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县(市)政府、园(区)管委会、市、县(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作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要把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补充列入2004年市政府对县(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目标进行严格考核。市、县(市)国土资源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置的具体实施工作。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市、县(市)国土资源局每年应当定期对闲置土地的情况进行清查、登记,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绘制闲置土地分布现状图,监督跟踪其利用情况。
(二)对涉嫌闲置土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县(市)国土资源局举报。市、县(市)国土资源局依职权调查涉嫌闲置土地时,土地使用者应当将涉嫌闲置土地的范围、面积、涉嫌闲置的时间和原因以及该宗土地审批、抵押等有关资料,如实向市、县(市)国土资源局提供,并支持与配合调查工作。
(三)以限期开发方式处置闲置土地的,市、县(市)国土资局应事先对其开发建设计划、资金等进行审查,并要求土地使用者提供有关证据,对符合动工开发条件的方可作出限期开发的决定。
(四)闲置土地未经处置不得擅自转让,否则,按非法转让土地论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执行出让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集体会审制度,未经集体会审的和会审未通过的,不得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对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需再次转让,经调查属闲置的,不予批准,确实无力开发需要转让的,经市、县(市)国土资源局集体会审通过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和中介机构管理部门要依法监管土地交易中介服务机构的从业行为。对无土地交易中介服务资质从事土地交易中介服务活动的和虽有资质但非法从事土地交易中介服务活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从事土地交易中介服务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园(区)管委会、政府或有关部门不得擅自为土地使用者的闲置土地行为担当责任,或者以其他形式干预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要依法限期解决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面的遗留问题。对擅自为闲置土地当事人出具不实证明的或者在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面不作为继续导致土地闲置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在处置闲置土地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或者擅自批准闲置土地转让的,擅自为闲置土地提供交易场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