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四川省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2000)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2000)

浏览:6792次 /  时间: 01-04 21:39:31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四川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用户需要新增用水计划的,应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安装节约用水设施,并与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使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其设施须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禁止使用和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器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证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进行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

www.dichanshequ.com 规范从事供水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
    因勘察设计、施工失误,导致供水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建成后不能投入使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或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
    (二)不按规定配套安装节约用水设施的;
    (三)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三条 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或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的;
    (二)未办理供水企业资质审核或审核不合格仍向用户供水的;
    (三)生活饮用水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四)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五)未按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停止供水的。
    第四十四条 二次供水水质不合格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经营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或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因施工损坏供水设施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四十七条 供水企业的出厂水、管网水经检测达不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建设或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经资质批准机关同意,可以吊销供水企业的资质证书。
    第四十八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

www.dichanshequ.com 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标签:四川省  四川省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四川省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