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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1991)

浏览:6384次 /  时间: 01-04 21:40:0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四川省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镇(乡)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与本辖区外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科研等队伍及房屋出租人签订“治安责任书”。公安派出所应根据“治安责任书”的内容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 招用暂住人口的单位,应与暂住人口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后,暂住人口应离开暂住地。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积极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并有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第一至第三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或第五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下列行为,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暂住人口不按规定申报或注销暂住人口登记手续,经公安机关通知不改正的;
    (二)暂住人口冒用他人证件的;
    (三)暂住人口故意涂改、伪造证件的;
    (四)旅馆业管理人员对住宿的暂住人口不按照规定登记的;
    (五)出租房屋不按规定申报暂住人口登记的;
    (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第三十四条 凡未进行资质审查和办理《临时务工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暂住人口,由劳动、城乡建设、(来自:www.dichanshequ.com)交通部门按其职责分别给予处

www.dichanshequ.com 罚,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五条 不申请办理异地经营登记的暂住人口,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用工单位招用未办理《暂住证》和《临时务工许可证》的暂住人口或未经批准招用暂住人口的,由公安机关和劳动部门按职责分别给予处罚,并限期改正。
    第三十七条 暂住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依照《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聘用或留宿未办理《暂住证》的暂住人口,经指出不改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三十元至一百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改正。
    第三十九条 凡未按规定申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对单位或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并责令改正;已申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的出租人,在出租房屋中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本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可并处责令停止出租或吊销《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肉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暂住人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对有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主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应当办理《暂住证)的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给暂住人口的出租人收管理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罚款应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全部上交财政。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县(市)暂住人口较多的乡,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具体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成都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规章。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成都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八年制定的《成都市暂住人口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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