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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未成年人保护暂行规定(1990)

浏览:6543次 /  时间: 01-04 21:39:4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四川省
    第四十一条 工读学校学生符合复学条件的,学校应准予复学;符合招工条件的,有关单位应按规定招收。
    未成年人被劳动教养,劳动教养期满后,原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安排,需要就业、升学的,有关单位和学校应按规定招收。
    未成年人受刑事处罚刑满释放后,升学、就业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有关单位不得歧视。
   
第六章 保护机构
    第四十二条 市、区、县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受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其办事机构由同级人民政府设立,负责未成年人保护的日常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
    第四十三条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本规定,(来自:www.dichanshequ.com)研究协调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措施;
    (三)表彰或奖励保护未成年人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
    (四)协同有关部门查处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行政处分由监察机关或行为人所在单位决定;
    行政处罚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决定;
    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民事责任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裁判。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个人和单位均有权揭发、控告。有关机关应依法及时受理和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其他法律、法规对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有规定的,应遵照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成都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行政规章。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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