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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1994)

浏览:6729次 /  时间: 01-04 21:40:2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四川省

    前款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成都市和重庆市可以规定由区仲裁委员会管辖,并具体划分管辖范围。

    第二十五条 省仲裁委员会管辖在成都市市区范围内经国家或者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或者核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二十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七条 上级仲裁委员会对自己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指定下级仲裁委员会受理,也可以受理下级仲裁委员会提交的重大的或者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二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因管辖权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第二十九条 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书其间提出。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决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

www.dichanshequ.com 员会;异议不成立的,决定驳回。

    第五章 仲裁参加人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二名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受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死亡的职工,由其继承人参加仲裁活动。
    继承人在二人以上的,由其协商推举一人作为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协商不成时,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三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六章 证据
    第三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当事人不按仲裁委员会的要求提供或者提不出有关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又无法查证的,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并有权向知情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匿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仲裁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先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委托调查。受委托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方。

    第三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机构或者专家鉴定。

    第七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三十九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诉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的,应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申诉人是否有正当理由,由仲裁委员会认定;申诉人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理由不成立的认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复议一次。

    第四十条 申诉人向仲裁

www.dichanshequ.com 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单位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申诉书不符合前款要求的,仲裁委员会可退回申诉人重写或者补正,申诉人不重写或者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诉。

    第四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或者在申诉人重写申诉书或者补正欠缺后的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八章 审理和裁决
    第四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仲裁申请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四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由仲裁庭具体负责。仲裁庭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

    简单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处理,并另行指定一名书记员。

    重大的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仲裁庭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第四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涉及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争议案件,可指定一名人事行政部门的兼职仲裁员参加仲裁庭。

    第四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或者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

    (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

    (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第四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七条 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第四十八条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

www.dichanshequ.com 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第四十九条 仲裁庭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裁决前,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

    第五十条 仲裁庭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裁决前,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申诉人撤回申诉的,仲裁委员会即终止仲裁程序。

    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录。

    第五十二条 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由参加仲裁的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仲裁裁决书应当写明:

    (一)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单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申诉的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裁决的结果和仲裁费用的负担;

    (五)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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