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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2000)

浏览:6830次 /  时间: 01-04 21:40:0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四川省
    第二十九条 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表彰、奖励的,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事机构核实后,报原批准机关取消表彰、奖励,追回所获奖励、补助经费,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推诿、拖延或拒绝抢救见义勇为负伤人员造成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打击、报复、诬陷见义勇为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四川省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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