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可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防汛、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
(四)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符合前款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提出不招标的申请,说明不适宜招标
第二节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二十一条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二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是指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申请邀请招标的,应按本规定第二十八条办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和指定媒介应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抄送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行政监督网络备案。指定媒介的名单由省发展计划部
门指定,其它地区和部门不再指定。(来自:www.dichanshequ.com)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也可在其他媒介刊登招标公告。但应与在指定媒介刊登的招标公告内容相同。
第二十四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点、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并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五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或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市、州、县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由市、州、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申请邀请招标的,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核准。前款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机密或专利权保护的;
(三)受自然地域条件限制的;
(四)重要设备的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五)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
(六)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发出前,应当向招标项目审批部门和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行政监督网络备案。
第三节 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
第三十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条件、有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认定从其有关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在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下列书面材料: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五)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审批部门对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准后,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的有关手续。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审批机关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认定招标人不符合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不按本规定履行自行招标核准手续的或者报送的书面材料有遗漏的,项目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其补正;不及时补正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招标人履行核准手续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
第四节 招标程序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确保招标文件只发送给有足够能力履行合同的投标人,但参与编制资格审查文件或资格审查的当事人不得参与投标。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二)是否具有本项目招标所需的资质;
(三)企业现状(人员、设备、财务);
(四)企业现有的施工任务和正在签订的合同;
(五)拟投入本工程的设备及其状况,拟派驻本工程的负责人和主要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资历等;
(六)最近三年是否有严重违法或违约行为;
(七)以往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情况;
(八)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已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应载明取得批准的文件及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初步方案等内容;
(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如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应注明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和资格;
(五)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六)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七)投标报价要求;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十)投标书送达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一)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二)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及需要说明的问题。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在发售之日五日前报发展计划部门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规定的,应责令其改正。招标人应重新修订其招标文件。但任何部门不得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批或以其它方式干涉招标人依法自主编制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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